“厂中厂”罚12万元!10起“打非治违”典型案例公布!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www.luisarome.com时间:2024-07-12 09:55【字体:大中小】
为深入推进全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安全守底行动,强化《安全生产法》和《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和“打非治违”的震慑作用,现将入选2024年5月“打非治违”典型案例的10起案例予以公布,旨在以案为鉴、以案释法,警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安全法治意识,主动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筑牢安全底线。
一、谭某军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甲醇)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6日,湘潭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云湖桥镇某村组进行安全检查,在一自建房内发现储存有危险化学品(甲醇)2110kg、1000升塑料桶10个、油泵1个。经查,自建房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甲醇)及其他物品系为谭某军所有,谭某军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3年8月起,以每年1400元的租金租用张某良自建房作为仓库,并先后从益阳市某化工有限公司购进危险化学品(甲醇)3110kg,由改装的微型货车以流动方式向周边餐饮店销售。至查获之日,已非法销售危险化学品(甲醇)1000kg,违法所得2680元。
【处理情况】
谭某军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湘潭县应急管理局作出责令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经营物品,没收违法所得2680元,处14.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甲醇属于易燃易爆化学品,是国家重点监管和特别管控的物品,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极易引起燃烧爆炸,危险性较高。非法储存经营危害性极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灾难性后果。谭某军租用群众自建民房非法储存、销售甲醇,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险性,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间接的威胁,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本案的查处,不仅及时消除了事故隐患,防范了事故发生,有效保护了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而且对非法储存、销售危险化学品行为产生了震慑。
二、湖南某冷链物流有限公司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案
【基本案情】
根据群众举报,2024年2月1日,常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某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公司内有一台设置油罐的车辆及加油设施,且油罐内储存危险化学品(柴油)。经查,设置油罐的车辆及加油设施、罐内储存危险化学品(柴油)系湖南某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所有,湖南某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2023年1月至2024年2月1日期间,先后6次向常德某建材有限公司销售危险化学品(柴油)46.58吨,销售金额40.3666万元。
【处理情况】
湖南某冷链物流有限公司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的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常德市应急管理局作出责令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40.3666万元,处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2022年应急管理部等10部门发文,将柴油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湖南某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为逃避监管,打着单位自用幌子,非法进行危险化学品销售营利,且销售金额较大,严重危及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系柴油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后的一起典型案例,本案的严厉查处,彰显了对危险化学品违法犯罪行为高压打击态势,也持续强化了震慑效应。
三、李某权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案
【基本案情】
接群众举报,2024年3月20日,益阳市赫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龙光桥街道、龙光桥派出所对龙光桥街道的关山路项目工地进行安全检查,在项目工地发现1台经过改装的微型面包车上设有储油罐、加油装置,以及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5份。经查,改装微型面包车及车上物品为李某权所有,李某权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2023年12月起,先后5次从姜某云(另案处理)手中以每升6.4元购进危险化学品(柴油)7200升,再以每升6.8元销售给关山路某项目工地、电厂的左姓个人。至查获日,已非法销售柴油7040升,涉及金额47870元。
【处理情况】
李某权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柴油)的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2024年5月28日,赫山区应急管理局作出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经营储存物品,没收违法所得47870元,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赫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典型意义】
柴油属于危险化学品,发生火灾概率大,非法改装车辆经营危险化学品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且无安全设施和防范措施,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危害公共安全。本案的严厉查处,有效打击了以类似方式非法经营的违法行为,破除了经营者的侥幸心理,维护了市场经营秩序,起到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
四、怀化市城发石化有限公司某加油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应急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建设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8日,怀化市应急管理局会同鹤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怀化市城发石化有限公司某加油站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加油站正在施工建设,但不能提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文书。经查,该加油站设计为二级加油站,2023年11月17日,加油站建设项目通过了安全条件审查,但其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情况下,2023年11月17日开始施工建设,至检查时,加油站4个油罐(30m³92#汽油1个、30m³95#汽油1个、30m³98#汽油1个、50m³0#柴油1个)已埋入地下和回填,输油管线已布置,加油机基座、站房、辅助用房和罩棚立柱主体等工程已完成。
【处理情况】
怀化市城发石化有限公司某加油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怀化市应急管理局作出责令怀化市城发石化有限公司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1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周某岳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危险化学品(加油站)建设应当严格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同意后才能进行施工建设。涉案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对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认识不足,未按照规定报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建设,容易造成实际罐容、管道、管线及其他设施设备与设计专篇不符,出现批小建大、安全距离不够、隐蔽工程不符规定等等,从而引发事故。由于加油站属于高危和人员密集场所,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群死群伤和周边居民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本案的查处体现了执法人员扎实的办案精神,同时警示教育涉案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依程序建设,否则将受到严厉处罚。
五、姚某华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案
【基本案情】
接群众举报,2024年4月19日,涟源市应急管理局对荷塘镇观桥村一工地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地上一辆设置储油罐和加油设施的厢式货车正向一挖掘机加注危险化学品(柴油)。经查,设置储油罐和加油设施的厢式货车系姚某华所有,姚某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2024年2月,将购买的厢式货车改装成具有储存、加油功能的流动加油装备,为自己挖掘机加油的同时,2024年3月起,先后11次向从事挖掘作业的同行销售危险化学品(柴油),至查获之日,非法所得1.0556万元。
【处理情况】
姚某华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的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涟源市应急管理局作出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1.0556万元,处10.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柴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发生火灾或爆炸概率高,危险性大。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本案当事人为逃避监管,打着自用幌子,非法进行危险化学品销售,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经营秩序。本案的严厉查处,有利于维护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权威,起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六、王某勇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固体酒精蜡)案
【基本案情】
接群众举报,2024年1月5日,花垣县应急管理局对花垣镇花桥村一闲置厂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有3人正在进行生产作业,现场存放用作火锅燃料的绿色包装固体酒精蜡块5450件、红色包装固体酒精蜡块4893件、片状氢氧化钠37包、硬脂酸68包、酒精半罐、成品固体酒精591瓶。抽样经检测机构检测,固体酒精蜡块主要成分为甲醇和乙醇,属危险化学品的有机易燃固体。经查,王某勇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自2022年6月以来,以每年2.5万元租用花垣县花垣镇花桥村一闲置厂房,购买甲醇、乙醇、硬脂酸、氢氧化钠等作为原料,雇佣3名工人,生产固体酒精蜡块。至查获之日,已非法获利5.0715万元。
【处理情况】
王某勇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2024年5月31日,花垣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5.0715万元,处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花垣县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1万元奖励。
【典型意义】
甲醇属于易燃易爆化学品,是国家重点监管和特别管控的物品,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极易引起燃烧爆炸,危险性较高。本案涉案人员心存侥幸,未经许可,租用闲置厂房非法生产固体酒精蜡块,生产现场设备简陋,无安全设施和消防设施,极易发生事故。执法人员通过调查询问、抽样送检等锁定证据,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有力打击了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行为,消除了安全隐患。
七、新宁县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案
【基本案情】
根据线索移交,2024年3月19日,新宁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宁县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矿区+230中段二采场只有一个安全出口;+230中段水泵房排水管路与水泵未有效连接,通往中段巷道的出口未装设防水门,未采用双重电源供电;供电系统图、排水系统图不规范,未标注主要技术参数、未标注主要设备和设施位置。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上述违法行为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情况】
新宁县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新宁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地下矿山作业场所环境特殊,事故发生具有不确定性、隐蔽性、突发性,且发生事故救援难度大。国家对地下矿山安全技术标准高于露天矿山。地下矿山的安全出口设置、排水系统的有效运行、供电系统的布局等,对于防范事故发生或发生事故后的科学决策、有效实施救援具有重要作用。执法人员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分别给予严厉处罚,及时消除了隐患,防范了事故发生,有效警示了违法企业。
八、桂阳县某铅锌矿业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4日,桂阳县应急管理局对桂阳县某铅锌矿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共发现18项违法行为,其中,该公司“2号盲斜井人员提升系统作为一级负荷,未由双重电源供电;地面提升上山未安装跑车防护装置;+0m水泵房安装的水泵与设计不符(设计安装100D45×9型水泵,实际安装D46-50×6型水泵),排水能力低于设计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情况】
桂阳县某铅锌矿业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等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桂阳县应急管理局作出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处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安全设备的正确安装、使用关乎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命脉,每一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修订和出台都有着血的教训。一直以来,矿山安全设备重大事故隐患较多,但因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的技术人员力量不足从而无法发现自身存在的重大隐患,导致频频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该企业未能认真汲取2021年2月24日河北邯郸武安市冶金矿山集团团城东铁矿较大坠落致6人死亡,2023年12月20日鸡西市恒山区坤源煤矿斜井跑车致12人死亡、13人受伤等事故惨痛教训,未深入仔细排查安全设备存在的重大隐患。执法人员深入矿井生产一线检查出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督促企业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并从严查处,为该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驾护航,也对其他金属非金属矿山起到警示的作用。
九、宜章平和矿业有限公司某铅锌银矿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等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6日,宜章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章平和矿业有限公司某铅锌银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8项违法行为。其中矿井的工程平面图、上下对照图、供电系统图等未及时更新,绘制的图纸比例无法指导现场生产;田尾矿段、平和矿段为两个独立的生产系统;未配备符合要求的“五职矿长”的情形,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情况】
宜章平和矿业有限公司某铅锌银矿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等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宜章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处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矿井的工程平面图等图纸是指导矿山生产的重要依据,是矿山安全生产的基本图。矿山相关图纸未及时更新导致矿山企业无法了解矿山真实的情况,从而造成矿山企业超深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通过此次对该企业的严格执法,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规程施工作业,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十、东安县某锰业有限公司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9日,东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东安县某锰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公司空地一“油茶专用肥”(原材料为氯化钾、氯化钠、磷酸三钙、二氧化硅)生产线出料口有白色粉末。抽样经检测机构检测为氯酸钾,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查,2023年10月30日,东安县某锰业有限公司将部分仓库、空地租赁给湖南某农业生态科技专业合作社,用于“油茶专用肥”生产加工,合同租期3年,租金8万/年(检查时暂未收取租金)。2024年3月,湖南某湘通农业生态科技专业合作社先后2次利用“油茶专用肥”生产线生产氯酸钾。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条件审查、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湖南某农业生态科技专业合作社未对氯酸钾生产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危险化学品(氯酸钾),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处理情况】
东安县某锰业有限公司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因公司未收取租金,没有违法所得,东安县应急管理局作出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公司主要负责人蒋某展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人陈某松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3日,东安县应急管理局针对湖南某农业生态科技专业合作社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对该合作社立案调查。
【典型意义】
生产经营单位出租生产经营场所,所形成的“厂中厂”现象在各行业领域时有存在。少数生产经营单位只关注出租收益,对承租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没有查验审核,导致一些打着“合作社”牌子,从事非法生产活动的现象严重。这些“厂中厂”普遍安全基础较差、隐蔽性强,近年来事故也是多有发生,如2022年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42人死亡、2人受伤)、2024年浙江武义伟嘉利工贸有限公司“4·17”重大火灾事故(11人死亡)等均因承租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本案所涉氯酸钾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极易发生燃烧和爆炸,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本案执法人员通过对出料口的白色物质抽样取证,查实东安县某锰业有限公司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严厉处罚,有效避免了事故发生,对涉及出租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企业具有较强的警示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