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5号)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时间:2024-04-28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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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24-04-28 10:24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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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5号)

《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已经2024312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61日起施行。

部长王祥喜

202444

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职责,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应急管理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应诉事项,适用本办法。

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地震局办理法定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应诉事项,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应急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是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办理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事项;应急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同时组织办理应急管理部行政应诉有关事项。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履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职责,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向应急管理部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条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应急管理部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三)应急管理部对本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应急管理部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应急管理部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应急管理部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第八条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申请人以外的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或者由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九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2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申请人、第三人变更或者解除代理人权限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应急管理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急管理部是被申请人;对应急管理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

应急管理部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应急管理部与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应急管理部委托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应急管理部是被申请人。

第十一条应急管理部为被申请人的,由原承办该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司局(单位)提出书面答复。应急管理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由该组织提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符合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管辖和受理情形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应急管理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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